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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