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