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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许思德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思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246号罪犯许思德,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徐法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思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生效后,200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因罪犯许思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茂中法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许思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思德已缴纳罚金6000元;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9、10、11、12月嘉奖,2015年1月嘉奖。考核期间累计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思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思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