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群熹、陈方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群熹,陈方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4005号申请执行人:林群熹,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陈方舒,女,汉族,1994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林群熹与被执行人陈方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6月30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松岩二〇一七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