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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谭永华与被告杜光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华,杜光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792号原告:谭永华,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15日。委托代理人:向东,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光德,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2日。委托代理人:汪怀菊,旺苍县加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华诉被告杜光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永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光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华撤回对被告杜光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8.00元,减半收取309.00元,由原告谭永华负担。审判员  张正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