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以与被告张某乙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永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