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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甲,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王某诉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保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被告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乙,并于1997年4月2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酗酒、赌博,常常不回家,不履行家庭义务,且脾气暴躁,多次辱骂、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常常受伤。2015年4月18日,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原告报警。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婚生子杜某乙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8日。被告认为其子出生日期为1997年2月18日。3.接处警登记表二张、疾病诊断证明一张、门诊病历一份、照片六张(原件),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多处软组织损伤,还曾向派出所救助。被告认为其没有欧打原告。被告杜某甲辩称,原、被告的儿子现已19岁,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虽然脾气暴燥,但对原告是真心的。双方结婚近19年中偶尔会吵架,也只是开玩笑打架,并没有真的殴打原告。被告干的是砌石头的体力活,每天下班很累,有时候需要喝酒提神,要不然干活没精神,但原告没有赌博。被告围绕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照片一张,证明原告抓伤了被告。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谁先打的谁,只能证明受伤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6年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杜某乙,后于199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引发肢体冲突。2013年8月14日,原告向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银古路派出所报警称被告殴打原告了,民警到达现场时,其家人称能自行处理。2015年4月18日,原告向又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银古路派出所报警称其因和被告发生口角被被告殴打,要求报案登记。2015年4月19日,原告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面部外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颈部、四肢)。建议对症治疗,休息三天。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影响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相关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报警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照片、户口本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质证审查,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19年,并生育一子,已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消除误解,从而发生肢体冲突,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共同生活中互相信任、互相体谅,多从对方和孩子角度考虑问题,特别是被告在处理家庭矛盾时应克制情绪,冷静处理,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