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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振兴与王鹏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兴,王鹏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杨振兴,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被告:王鹏飞,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的原告杨振兴诉被告王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鹏飞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