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振兴与王鹏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兴,王鹏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杨振兴,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被告:王鹏飞,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的原告杨振兴诉被告王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鹏飞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