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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与山东富存机械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逊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商初字第805号原告尹逊娜,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西桥口村,身份证号37012419691018752X。委托代理人罗防,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文笔山路中段。负责人孙永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逊娜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逊娜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逊娜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逊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逊娜承担。审判长 夏 民审判员 吴 鹏审判员 付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兴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