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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开超与莱州市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超,莱州市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刘开超,男,200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莱州市。法定代理人:刘斋明,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系刘开超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李少青,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莱州市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凌燕,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开超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开超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成达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7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