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周艳与广西北部湾江南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中汇兴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广西北部湾江南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中汇兴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德群,杨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周艳。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江南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德群。被执行人:广西中汇兴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杨惠容。被执行人: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四川南路东侧、新世纪大道南侧盛世恒业怡景苑1号别墅。法定代表人杨惠容。被执行人:黄德群。被执行人:杨惠容。周艳与广西北部湾江南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中汇兴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德群、杨惠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5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交新世纪大道东南角宗土地使用权系被执行人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交新世纪大道东南角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北国用(2008)第B076**号,地号:8-4-7】。二、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鹏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