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华素芬与周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素芬,周卫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华素芬。被告:周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素芬诉被告周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素芬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素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