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子祥与张华伟借款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祥,张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法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李子祥,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张华伟,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子祥申请执行张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淮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张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华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华伟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华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文晓兴审判员 张德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常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