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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恒哲诉李凤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恒哲,李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唐恒哲,农民。被告:李凤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恒哲诉被告李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恒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恒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恒哲撤回对被告李凤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恒哲负担。审 判 长  李咸申审 判 员  秦方敏人民陪审员  张福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科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