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XX与孙晓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孙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孙晓祥。本院在执行XX与孙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晓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执行员 李 振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海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