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8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学才与刘占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才,刘占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078号原告张学才,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凌燕,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占新,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才与被告刘占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才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学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