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孔梦静与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梦静,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37号原告:孔梦静,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孔海鹰,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东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徐荣璞,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孔梦静诉被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梦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梦静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刚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