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等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710号原告段某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退还原告段某。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