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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慈利县水务局与康小洲行政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利县水务局,康小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非诉行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谢雪武,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康小洲,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水罚字(2014)21号《慈利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2015)慈行非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罚款2万元,现因被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康小洲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聂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