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执他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潘秀芳与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先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秀芳,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先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执他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潘秀芳,女,汉族,1961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毛先太,男,汉族,1953年1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潘秀芳与被执行人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先太民间借贷执行一案,荆门仲裁委员会2014年月11日26日作出的荆裁调字(2014)1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因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涉被执行人湖北嘉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先太系列案件多件,且已进入财产处理阶段,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荆门仲裁委员会2014年月11日26日作出的荆裁调字(2014)17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照兵代理审判员 张心平代理审判员 张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