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冯博文与柳汝立、永济市凯通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博文,柳汝立,永济市凯通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杨建桥,朱娜,柳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冯博文,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柳汝立,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被申请人永济市凯通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西厢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桥,董事长。被申请人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舜都大道北段(舜都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柳汝立,董事长。被申请人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舜都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朱娜,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建桥,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被申请人朱娜,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被申请人柳钰,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申请人冯博文因与被申请人柳汝立、永济市凯通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杨建桥、朱娜、柳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博文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柳汝立、永济市凯通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杨建桥、朱娜、柳钰1000万元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并以担保人山西通利凯物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河小区13幢房权证号:并字第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柳汝立、永济市凯通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杨建桥、朱娜、柳钰1000万元银行账户资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山西通利凯物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河小区13幢房权证号:并字第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浩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小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