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席丽娜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丽娜,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席丽娜,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建工大厦。法定代表人鞠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丽娜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丽娜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丽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席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