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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锋、罗剑云等与冯秀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锋,罗剑云,冯秀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李锋,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扶绥县,证件号码450105198005110039。申请执行人罗剑云,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证件号码45012219860522153X。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冯秀贞,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男30450111198512011833李锋、罗剑云与冯秀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南市民一终字第101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秀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锋、罗剑云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7131.9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