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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壮与桂文明、高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壮,桂文明,高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东民一初字第00569号原告:余壮,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桂文明,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东至县。被告:高肖艳,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壮与被告桂文明、高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余壮负担。案件保全费270元,由原告余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