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祖扬与广西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祖扬,广西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周祖扬,农民。被执行人广西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大厦十楼。法定代表人庞秋莹,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祖扬申请执行广西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执行款已转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李静艳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荣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