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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行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金华市瑞泰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白溪收购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华市瑞泰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白溪收购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南街368号(水务局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宋雄伟,局长。被执行人金华市瑞泰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白溪收购部,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白溪村。负责人徐云弟。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金东安监管罚(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金东安监管罚(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金华市瑞泰废旧物资有限公司白溪收购部将场地租给不具备安全经营的任国舜,未履行场地出租安全责任的划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贰拾陆万元整人民币,并处以经济处罚贰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返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日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东安监管罚(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金东安监管罚(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赵子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