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冬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冬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1290号罪犯李冬梅,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邯市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冬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冬梅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0日作出(2011)冀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冬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多次及2013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冬梅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冬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