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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宽芳、路建奎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芳,路建奎,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刘宽芳、路建奎。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宽芳、路建奎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鲁山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宽芳、路建奎依据的(2013)淄仲裁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