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丁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永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李永欢、徐小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永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李永欢,徐小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宜兴市永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3号。负责人夏永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寅,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欢。被告徐小华。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永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与被告李永欢、徐小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永昌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永昌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永昌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远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