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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银执字第008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帅申请刘国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833-2号申请执行人:王帅。被执行人:刘国栋。被执行人:王春凤。本院在执行(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刘国栋、王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栋、王春凤欠申请执行人王帅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90万元未偿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王帅申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国栋、王春凤所有的位于X号、王春凤名下的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房籍,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王春凤名下的房权证号为X号住宅房屋房籍,但暂时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王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庆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