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宝与杨青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杨青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张宝,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水暖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杨青伟,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诉被告杨青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5.00元,退回原告752.00元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张 斌人民陪审员 XX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