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2015年2月16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葛某某谎称认识北京银行的人,可以办理该行10万元的信用卡,每张卡需收取前期费用3000元,让葛某某拉客户并许诺给其回报。2014年11月3日、11月7日,葛某某分两次在本市西门肯德基店内、西大街都府大厦将谭某等七名客户的资料交给王某,并给王某15000元现金,通过支付宝两次给王某的建行卡转账共计6000元。王某将赃款用于偿还债务。2015年2月16日,王某被扭送至公安莲湖分局西大街派出所。王某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葛某某报案材料、陈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葛某某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列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告人王某收取钱款凭证提取记录,证人贾某、燕某某、谭某等人证言及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户籍信息及照片,被害人葛某某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申美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