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陆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陆乙经事先电话与被害人江某某约定,由江向其信用卡账户内存入人民币35,000元以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使信用卡如期还款、信用额度得以保留,后再由江某某持该信用卡到中国电信营业厅刷卡透支购买相同金额的中国电信充值卡,陆乙为此支付给江一定的好处费。当日9时许,二人按约定在本市黄浦区斜土路XXX号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处见面,江某某将人民币35,000元存入陆乙提供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中,陆乙则趁江不备,调包将另1张亦以其姓名开户但尚未开通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交予江某某,并告知江1组虚假密码,嗣后借机逃逸。后江某某持上述未开通的信用卡前往中国电信营业厅购买充值卡时,因密码错误导致无法交易,即电话联系陆乙但未果。而被告人陆乙则持上述已存入人民币35,000元的信用卡分别通过ATM机取款和由他人POS机套现的方式将卡内35,000元人民币提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6日上午在本市龙漕路XXX号将被告人陆乙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陆乙的家属已经帮其退赔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陆乙在有期徒刑1年3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陆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陆乙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陆甲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和涉案银行卡照片;被告人陆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根据陆乙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慧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