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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黎平与灵川县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平,灵川县商务局,灵川县百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初字第10号原告张黎平。被告灵川县商务局。法定代表人赵长连,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冰峰,灵川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建中,广西建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灵川县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章球,经理。原告张黎平诉被告灵川县商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灵川县商务局对原告提出涉及财产利益的《报告》已给予答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灵川县商务局对原告提出涉及财产利益的《报告》已给予答复,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继华审 判 员  王小琳人民陪审员  张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