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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调确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甘根姬、刘立群等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根姬,刘立群,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调确字第21号申请人甘根姬(系被继承人刘廷梁之妻),女,194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顺昌县实验小学退休教师。申请人刘立群(系被继承人刘廷梁之子),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申请人刘敏(系被继承人刘廷梁之女),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职员。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特别代理),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甘根姬与丈夫刘廷梁(已过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子女两人,即申请人刘立群、刘敏。刘廷梁于2015年4月29日因病过世,其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办理一张存折,户名:刘廷梁,账号:×××7532,内有存款计人民币3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办理一张存折,户名:刘廷梁,账号:×××2793,内有存款计人民币10000元。申请人甘根姬、刘立群、刘敏系刘廷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人因甘根姬、刘立群、刘敏因财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在顺昌县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刘廷梁留下遗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办理一张存折,户名:刘廷梁,账号:×××7532。内有存款计人民币3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办理一张存折,户名:刘廷梁,账号:×××2793。内有存款计人民币10000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刘廷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甘根姬、刘立群、刘敏三人享有继承权。二、申请人刘立群、刘敏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廷梁留下上述遗产,上述遗产的本息由申请人甘根姬单独继承。三、申请人甘根姬、刘立群、刘敏保证被继承人刘廷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他们三人,今后如出现被继承人刘廷梁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甘根姬、刘立群、刘敏自行承担。现因申请人甘根姬、刘立群、刘敏于2015年5月1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甘根姬、刘立群、刘敏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甘根姬、刘立群、刘敏因财产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在顺昌县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林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