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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乔某与崔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乔某,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86*。被执行人:崔某,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34*。本院在执行乔某申请执行崔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崔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扣划53000元至我院账户,现本案尚欠145880.45未执行,剩下的被执行人同意分期付款,剩下的被执行人同意分期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做出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