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知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高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高伍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焦德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因与被告高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中石化河南分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石化河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石化河南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韩雪玉审判员 周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