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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安阳县中嘉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吕建伟、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九洲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县中嘉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建伟,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九洲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第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安阳县中嘉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法定代表人李继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方稳,男,1985年11月出生,任安阳县中嘉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部经理,住该公司。被申请人吕建伟,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申请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鞠永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安阳市九洲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李海艳,职务:总经理。申请人安阳县中嘉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建伟、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九洲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11日向安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向安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吕建伟2680419.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收到安阳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材料,经审查于2014年3月24日予以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内容为: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吕建伟位于北关区东风路香榭丽舍、安阳市北关区豆腐营二套(上述两套房屋均登记在被申请人吕建伟之妻王建霞名下),车辆牌照为豫EJA0**奥德赛轿车(机动车所有人吕建伟)、豫EJJ0**雪佛兰轿车(机动车所有人王建霞)的两辆车辆。申请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供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豫E666**)、路虎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豫E498**)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阳县中嘉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吕建伟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申请人吕建伟之妻王建霞名下的豫EJJ0**号汽车一辆。二、被申请人吕建伟之妻王建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保全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