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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张江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张江峰,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王涛诉被告张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不在原告证明中提供的住址瀍河区居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法院告知合理期限内原告仍未提供,经本院查证亦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待明确被告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夏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