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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4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沈银与程忠、龚中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4150号原告沈银,个体工商户。被告程忠,个体工商户。被告龚中焕,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银与被告程忠、龚中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银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银撤回对被告程忠、龚中焕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沈银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