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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龙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龙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北栋2909号。法定代表人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玲,系公司员工。被告王龙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龙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瑞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中立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