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跃芳与向举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跃芳,向举长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芳,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举长,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上诉人李跃芳因与被上诉人向举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本院退还李跃芳。审 判 长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代理审判员 甘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