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小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黄振华与东港市蟠海湾商贸综合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振华,东港市蟠海湾商贸综合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小字第00041号原告黄振华。被告东港市蟠海湾商贸综合经销处。委托代理人赵平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华与被告东港市蟠海湾商贸综合经销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