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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徐世铸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铸,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徐世铸,系武汉市汉阳区建桥工贸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号。原告徐世铸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世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世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世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