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于滨申请执行刘海波关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滨,刘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于滨。被执行人:刘海波。本院在执行于滨申请执行刘海波关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波位于北海市贵阳路东、新世纪大道北尚城雅居三期二单元502号房屋【北房权证(2011)字第032**号】后,被执行人刘海波于2015年5月12日自动将本案欠款20561元(含本案执行费200元在内)汇入本院帐户,本院在扣除本案执行费200元后,已将本案执行款20361元全部退给申请执行人于滨,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本院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波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波位于北海市贵阳路东、新世纪大道北尚城雅居三期二单元502号房屋【北房权证(2011)字第032**号】的查封。二、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第68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