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孙启峰与刘称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峰,刘称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401号原告:孙启峰。委托代理人:赵文东,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称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峰与被告刘称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刘称峰”主体错误,被告“刘称峰”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启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