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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执异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对方源典当与盖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典当合同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31号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于家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耀军,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职员。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方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丽杰,沈阳市方源典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辽宁万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于天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春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天智,男,汉族,1963年9月11出生,住址: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王春艳,女,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方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辽宁万和药业有限公司、于天智、王春艳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已冻结的承兑汇票保证金50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列当事人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沈中民三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沈中执字第59号。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西岗支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500万元。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称,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为其西岗支行客户,账户XX,金额为500万元。该账户性质为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开立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21412353,21412354),金额分别为500万元,以上述账号内的资金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9日,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未提供足额资金用于对外兑付,异议人需使用该笔承兑汇票保证金,加上异议人的银行垫款,为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解除对该笔保证金的冻结措施。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了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背书粘单、银行垫款明细清单等证明材料。经审查,被执行人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与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4年9月9日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于当日开立了500万元保证金账户,异议人于当日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21412353,21412354),出票人为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辽宁万和药业有限公司,承兑日期为2015年3月9日。辽宁万和药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云南竹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云南竹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平安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2月12日,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具两张金额分别为500万元的托收凭证,对票号为21412353、21412354的两张汇票进行了提前贴现。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提供的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托收凭证、背书粘单、银行垫款明细清单等证明材料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汇票的签发、背书转让等连续合法有效,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已完成保证金账户对应金额的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部分的冻结措施。”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盖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在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XX账户中500万元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雪春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乔维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丛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