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与雷瑞麟,赖德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赖德华,雷瑞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057号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玉马池工业园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687-5。法定代表人吴先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向群(特别授权),重庆普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德华,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雷瑞麟,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瑞麟、赖德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重庆同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姚静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