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绰号“大吃三”、“啊三”,男,公民身份号码:×××4575,广东省高要市人,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家住高要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3年8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高要市看守所。高要市人民检察院以要检刑诉刑诉(2014)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诉机关于2015年3月10日又以要检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交追加起诉被告人梁某容留他人吸毒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本案延期审理一次。至2015年3月31日恢复审理。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于2013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在高要市白土镇乐堂16队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甲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和冰毒。2013年8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处抓获被告人梁某、贩卖毒品的邓曙光(已判刑)及吸毒人员邓某甲。当场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一小包及吸毒工具一批。2014年11月5日0时许及22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其位于高要市白土镇乐堂村16队住屋的杂物房内容留吴健球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其上述住屋的厨房内容留吴健球、邓伟标、林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梁某伙同吴毅强、陈超毅、邓伟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购买了一台鲨鱼赌博机放置在被告人梁某位于高要市白土镇乐堂村16队住屋的杂物房内,组织赌博,并雇请吴健球负责“看风”,以及于2014年11月5日雇请蔡泽源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直至2014年11月7日1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期间,违法所得数额合计约人民币10000元,其中,2014年11月5日至7日违法所得数额合计约人民币6000元。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1小包共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辨认和勘验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开设赌场罪,并提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开设赌场罪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但对指控其在2013年7月至8月份期间,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甲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和冰毒不是事实,且2013年8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未开始吸毒。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3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梁某在高要市白土镇乐堂16队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甲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和冰毒。2013年8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处抓获被告人梁某、贩卖毒品的邓曙光(已判刑)及吸毒人员邓某甲。当场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一小包及吸毒工具一批。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状物1小包共净重0.2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梁某伙同吴毅强、陈超毅、邓伟标(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购买了一台鲨鱼赌博机放置在被告人梁某位于高要市白土镇乐堂村16队住屋的杂物房内,组织赌博,并雇请吴健球(另案处理)负责“看风”,以及于2014年11月5日雇请蔡泽源(另案处理)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期间,违法所得数额合计约人民币10000元,其中,2014年11月5日至7日违法所得数额合计约人民币6000元。在开设赌博机期间,2014年11月5日0时许至2014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开设赌博机的住屋杂物房内,先后容留吴健球、邓伟标、林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直至2014年11月7日1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扣押一台鲨鱼机属赌博机,吸毒工具飘雪牌空矿泉水瓶小支、中支各一个,吸管四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飘雪牌空矿泉水瓶小支、中支各一个,吸管四根,被告人梁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吸毒工具。2、书证(1)户籍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资料证明被告人梁某的户籍情况,前科查询结果。(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7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高要市白土镇乐堂村被告人梁某的住屋处查获涉嫌吸食毒品的梁某及其他涉案人员。(3)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梁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吸食毒品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隔离强制戒毒二年。(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移交清单,证实:2013年8月2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梁某家中搜查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一小包及吸毒工具水杯1个,吸管十三支;2014年11月7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梁某家中搜查扣押涉案吸毒工具飘雪牌空矿泉水瓶小支、中支各一个,吸管四根,并随案移送审查。(5)手机图片,证实:同案人吴毅强使用手机拍照记录鲨鱼机上下分的情况。(6)关于游戏机的机种说明、情况说明、移交待销毁说明,证实:经高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经检测,在高要市白土镇乐堂村梁某房屋中查获的一台鲨鱼机属赌博机,该鲨鱼机有十个控制台,其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有八个控制台。鲨鱼机内记录为:全部总盈利43968币,本次实际利润41252币。该机待集中依法销毁处理。3、勘验、检查、辩认、侦查试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照片辨认,被告人梁某与在其家中吸食冰毒的人员互相指认,开设赌场的同案人互相指认,参赌人员与被告人的指认。(2)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梁某指认位于高要市白土镇乐堂村的住屋厨房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现场以及住屋杂物房处开设赌场的现场。(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证实2014年11月7日1时许,公安人员依法决定对鲨鱼机进行扣押。(4)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提取同案人的手机QQ聊天记录以及手机图片。(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被告人梁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现场和结伙开设赌场的现场的情况。4、证人证言(1)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实在几个月前,其向“光仔”买毒品吸食,每次都是送货到被告人梁某家中,由被告人提供场所与被告人共同吸食的,2013年8月28日11时许,“光仔”送货上门时被抓获。(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6日晚,其在被告人梁某住屋的厨房处,与梁某、“傻强”及另外三名男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3)证人邓某乙、刘某、邓某丙、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6日晚,去到高要市白土镇乐堂村梁某的一间房屋内,利用里面放置的一台鲨鱼机参与赌博,至7日凌晨1时许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5、同案人吴毅强、陈超毅、邓伟标、吴健球、蔡泽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4日,同案人吴毅强、陈超毅、邓伟标及梁某经密谋后,购买了一台鲨鱼机放置在被告人梁某位于高要市白土镇乐堂村住屋的杂物房中组织赌博,并雇请了被告人吴健球负责看风,同案人蔡泽源负责上下分(2014年11月5日受雇),直至2014年11月7日1时许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6、被告人梁某的供述(摘抄):“最近吸食的毒品是向姓邓的肥仔处购买的,打电话给姓邓的肥仔,他会送毒品到被告人家里。被告人和夏某芬、邓某甲十天前在家吸食毒品共四次,当日和邓某甲买好毒品准备吸食时被抓获。”并供述:2014年11月5日0时许以及当日22时许,其容留了吴健球、邓伟标、“阿毅”在其位于高要市白土镇乐堂村16队住屋的杂物房内(亦即是放置鲨鱼机的地方)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1月6日23时许,梁某在上述住屋的厨房内容留吴健球、邓伟标、林某、“老岗三”、“阿毅”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其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梁某归案后供述与同案人吴毅强、陈超毅、邓伟标及经密谋后,购买了一台鲨鱼机放置在其住屋的杂物房中组织赌博,并雇请了被告人吴健球负责看风,同案人蔡泽源负责上下分的事实与上列证据证实和事实一致。吴健球的供述与梁某的上述供述情况基本一致。对于被告人辩解在2013年7月至8月份期间,没有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邓某甲吸毒及2013年8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当日未开始吸毒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的供述在此期间容留邓某甲在其住屋吸毒的事实,与吸毒人员的证言互相吻合,且2013年8月28日,公安人员在抓获被告人和吸毒人员邓某甲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以及毒品海洛因和冰毒,经对被告人和吸毒人员作尿液检测,均为呈阳性。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法,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和冰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梁某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高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两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梁某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支持。对于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吸毒工具飘雪牌空矿泉水瓶小支、中支各一个,吸管四根是案件的物证,依法予以没收存查,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随案移送的吸毒工具飘雪牌空矿泉水瓶小支、中支各一个,吸管四根,均予没收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国明审 判 员 陈晓成人民陪审员 陈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嘉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