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56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荫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人民陪审员 陆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牧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