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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56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成荫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人民陪审员  陆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牧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