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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6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胡善绪与王祝光、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667-4号申请执行人胡善绪。被执行人王祝光。被执行人荣成市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荣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王祝光(37xxxxxxxxx)名下,位于荣成市彩虹西区18号楼304室楼房一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作其他处分,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永尧 关注公众号“”